天津商业大学巡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者:傅宏     时间:2018-09-17

津商大党发201860

 

政治巡察是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抓手,也是巡视工作向基层党组织的延伸。为加强巡察工作、强化党内监督,根据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的意见》《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天津市教育系统市属高校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我校巡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聚焦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为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治为首,捍卫核心。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坚持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着力增强各级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被巡察党组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统一领导,稳步实施。学校党委不断加强对巡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巡察工作规划,积极稳妥推进巡察工作实现全覆盖,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巡察工作质量。

3.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结合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巡察工作,客观、全面、公正、准确地分析和反映问题,提高依纪依规监督水平。

4.坚持发扬民主,依靠师生。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充分依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调动和保护师生的积极性,增强巡察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二、 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学校设立巡察工作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巡察办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学校巡察工作的日常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等工作,参加学校有关重要会议,了解重要文件精神。

(三)学校设立党委巡察组。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或机动巡察组,采取“一次一授权”的方式开展巡察。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个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成员5-8名(必要时可增加)。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政治坚定、原则性强、业务精通、敢于担当的处级、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人员从校内熟悉纪检监察、组织、党务、财务、人事、审计等工作的人员中选配或抽调,或选派一定数量新提拔的处级干部和拟提拔的优秀年轻干部参与巡察工作。                                                                                 

  三、 巡察对象范围、主要任务

(一)巡察对象范围

1.学校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2.重点关注“关键少数”和涉及人、财、物等领域的重要岗位人员。

3.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主要任务

结合被巡察党组织的特点,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争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新要求,对被巡察党组织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律,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情况;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等情况。

2.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等情况。

3.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情况。

4.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四风”方面突出问题、不作为不担当、特权思想和现象等情况。

5.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规党纪执行和强化日常监督执纪等情况。

6.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等情况。

7.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落实、移交问题线索处理、巡视巡察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现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8.校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方式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采取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式”巡察、巡察“回头看”等多种方式开展,充分发挥不同巡察方式的优势。常规巡察,主要是对照“六个围绕、一个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进行全面政治体检。常规巡察的现场巡察时间应不少于20天。专项巡察,主要是根据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学校党委工作安排和师生员工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科学确定专项任务,推动解决突出共性问题。机动式”巡察,就是根据信访举报或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针对一个人、一件事、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等,发挥“小队伍、短平快、游动哨”优势,推动解决影响全局的突出个性问题。巡察“回头看”,主要是监督检查巡察过的党组织的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巩固巡察成果。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按照市委教育工委的统一安排,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配合开展同步巡、协作巡、接力巡等工作,有效推动工作任务联动、监督对象联动、推进时间联动、组织方式联动等工作机制,形成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的整体合力。积极探索破解“熟人监督难”的有效途径,对上级党组织统配来校巡察的巡察组,由学校党委聘任授权,按照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开展巡察工作。                          

   四、 工作程序

(一)巡察准备

1.巡察办制定年度巡察工作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学校党委同意后实施,并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

2.巡察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中央、市委巡视巡察工作的制度文件、领导讲话、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3.巡察办与巡察组密切配合,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巡察任务、重要意义、工作要求,协调安排进驻事宜。

4.巡察组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全面具体地介绍被巡察党组织情况,收集整理汇总被巡察党组织信访举报材料、舆情信息,充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5.巡察组预判重点问题方向,制定问题清单,起草个别谈话方案,准备调查问卷等资料,协调安排进驻事宜,形成巡察组工作方案。

(二)巡察了解

6.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发布巡察公告,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宣介,公布举报方式,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7.巡察组召开巡察进驻动员会,动员会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参会人员包括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巡察组全体人员、巡察办工作人员、被巡察党组织全体人员。会上党委巡察领导小组成员、巡察组组长分别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做表态发言,会后被巡察党组织要及时印发讲话和表态发言,通报动员会情况。会议现场对全体参会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8.围绕巡察监督重点,被巡察党组织提交工作报告。巡察组召开自查工作汇报会,听取被巡察党组织负责人工作汇报,必要时可听取其他有关专题的汇报。汇报要坚持问题导向,主要汇报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要有事例、典型、数字;对主题跑偏、敷衍应付的,责令修改报告后重新汇报。

9.根据巡察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个别谈话,谈话对象一般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系部室主要负责人,人数较少的单位全员参加。

10.巡察组要规范信访件办理工作,明确所接收信访件的类别,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大问题线索,巡察组要进行深入全面了解,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做好移交。

11.巡察期间,巡察组可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召开的党政联席会、党组织会议、行政班子会、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等会议。列席人员由组长确定,列席会议时不参与讨论、不发表意见。

12.巡察组可根据需要,召开不同层次人员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

13.巡察组可调阅、复制被巡察单位的会议记录、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等资料。

14.根据工作需要,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资产管理、信访等部门协助巡察组,深入了解有关问题。

15.巡察组根据需要,可直接使用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情况以及组织、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专项检查结果。

(三)巡察报告

16.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办指导巡察组起草被巡察党组织的《(专项)巡察情况报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情况报告》和反馈意见,对需要反映的重要问题可撰写专题报告。“一拖N”形式的专项巡察要在被巡察党组织《(专项)巡察情况报告》基础上,撰写《(专项)巡察“N合一”汇报材料》。

17.巡察报告要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坚持人与事、前因与后果、定性与定量、概括与具体相结合,有血有肉,鲜活实在。

18.《(专项)巡察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存在的问题、反映重点人的问题线索、意见建议三个部分,不超过4000字。

19.对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起草《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情况报告》。

20.梳理问题线索台账,起草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要直面问题,实事求是,强调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21.巡察办协调巡察组,与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对接问题线索。

22.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四)巡察反馈

23.根据学校党委通过的巡察情况报告和反馈意见,巡察组反馈被巡察党组织办理问题汇总登记,对办理的问题进行动态管理。

24.按照学校党委批准的反馈意见,巡察组及时与被巡察党组织沟通反馈相关巡察情况,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意见,督促其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向领导班子反馈意见,对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提出明确要求。

25.召开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情况反馈会,会议一般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参会人员范围与动员会一致。

26.被巡察党组织以党内文件形式,向下一级党组织转发反馈会领导讲话、反馈意见、表态发言,并发布公开新闻稿,公布巡察反馈情况。

(五)巡察移交

27.巡察组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材料报巡察办,巡察办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处理,各部门应对巡察移交的线索和事项优先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在3个月内反馈巡察办。重大问题线索可在巡察工作过程中随时移交。

28.巡察组统计问题线索,建立问题线索移交管理台账,报送巡察办。

29.巡察办协同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并立卷归档,确保巡察工作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按照要求报送教育工委备案。

(六)巡察整改

30.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巡察反馈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挖思想根源进行党性分析,明确整改方向。

31.巡察反馈会后15日内,被巡察党组织要将巡察整改方案连同整改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印发至下一级党组织,同时报巡察办。

32.巡察反馈会后2个月内,被巡察党组织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落实责任情况报告,并将整改情况向全体党员公布。

33.巡察办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4.巡察组要把巡察整改贯彻巡察工作全过程,结合巡察前、中、后三个时期的不同特点,带动巡察前即知即改,督促巡察中立行立改,强化巡察反馈后全面整改。

35.巡察整改结束后,要开展“回头看”,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对整改落实情况作出客观、具体评价,没有完成整改的要分析原因,继续整改。

五、方式方法

巡察组综合运用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报告;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属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党组的下级单位了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高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市委教育工委对巡察工作的统一要求,党委切实承担起对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察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以及部署指导、组织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作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作为领导小组副组长的纪委书记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作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为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重要责任人;巡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巡察组组长)为巡察工作直接责任人。

(二)扎实组织实施。巡察办要认真履行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的重要职能,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作用。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党委书记报告。不安排巡察办、巡察组开展偏离巡察职责的其他各类工作检查、组织考察、年终考核等工作。

(三)自觉接受监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一般不得安排外出调研考察,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同志,对责任不落实、敷衍整改的,严肃问责。

(四)注重成果运用。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要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与纪律审查、选拔任用干部等工作有机衔接。对巡察发现、移交的问题线索要优先办理,彻查严处,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在学校组织开展专项治理,以严的标准、严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纪检监察部门对正在接受巡察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施纪律审查时,应通报巡察办。组织部门要善于把巡察成果运用到对于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班子配备和干部调整、违规用人的查处追责,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正在接受巡察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原则上不作调整,必须调整的,应当听取巡察组意见。

(五)加强队伍建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严格巡察干部选拔任用标准,选配优秀干部从事巡察工作,着力优化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建立、完善巡察组组长库、巡察干部人才库,保持巡察干部队伍相对稳定。把巡察干部的学习培训纳入学校培训总体计划,注重培养巡察办、巡察组骨干力量。畅通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对优秀巡察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切实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切实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激励,有针对性帮助巡察干部解决实际困难,根据工作实际依规为巡察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巡察干部的监督;巡察组组长作为巡察干部日常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巡察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巡察办要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加强对巡察组的管理和监督。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依规办事,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主动接受被巡察党组织和广大师生监督。

(六)强化工作协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和被巡察党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2018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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